销售条件

1. 当事人
1.1 Unit Garage Srl,注册办事处位于 47832- San Clemente (RN), Via Annibolina n. 19、意大利; CFe 增值税号 04242270405; (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出于与所进行的任何专业活动无关的目的购买单位产品的自然人,或根据第 206/2005 号立法令“消费者守则”购买单位产品的自然人(以下简称“消费者”)。

2. 合同范围和目的
2.1 这些一般条件规范 UNIT 与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站 https://www.unitgarage.it(以下简称“单位网站”)签订的远程销售合同,并涉及该单位网站(以下简称“单位网站”)上展示的产品。产品”);
2.2 这些一般条件并未通过示例而非详尽的方式规定:
a) 向有权访问单位站点保留区域的主体销售产品;
b) 由单位以外的各方销售商品,这些商品通过链接、横幅或其他超链接出现在单位网站上或提及;
2.3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放弃这些一般条件。

3. 合同的签订
3.1 为了继续购买产品,消费者将被要求:
a) 初步声明您作为“消费者”;
b) 通过“点击”阅读并接受这些条件(您可以保存或打印副本);
c) 通过输入所有必需的数据,完整填写单元网站上提供的电子格式的相应订单表格(以下简称“表格”),因此应将其视为订单/建议合同(以下简称“表格”)命令”)。
明确规定,该表格包含一般条件的摘要、订购的每种产品的基本特征和相对价格(包括所有适用的税费或关税)、消费者购买每种产品可以使用的支付方式、方法所购产品的交付、运输和送货费用、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条件、退回所购产品的方法和时间;
d) 检查、识别并纠正表格中数据输入的任何错误;
e) 将表格以电子方式发送给单位;
3.2 该表格将在处理订单所需的时间内存档在单位电子数据库中,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在法律条款范围内。消费者(如果是注册用户)将能够通过查阅“用户个人资料”内单位网站的“订单列表”部分来访问其表格;
3.3 单位将向消费者在表格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一份自动订单确认书(以下简称“订单确认书”),其中包含表格中所示信息的摘要,例如但不限于to:适用于合同的条件;所售产品的基本特征;详细说明价格、付款方式、运输费用、适用税费和提款条款;
3.4 当单位发送订单确认书时,合同被视为最终确定;
3.5 尽管发送了订单确认书,但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仍有权不处理本第 3) 条中提到的订单:
a) 单位尚未收到产品付款;
b) 消费者在表格中输入的数据不完整和/或不正确;
c) 消费者订购的产品缺货,即使是暂时缺货;
d) 消费者要求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良好实践的独特产品(即根据消费者的具体要求制造的且与标准产品不同的产品);
3.6 如果单位不打算处理订单,则必须立即执行以下活动,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须在订单传送之日次日起的 30(三十)天内执行以下活动:
a) 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消费者;
b) 向消费者偿还作为价款支付的款项。

四、产品特点
4.1 除非产品表或订单确认包含相反的规定,否则消费者承认该产品未获批准用于道路交通,因此只能用于不同用途,例如展览、活动、交易会或道路上使用电路对公共交通关闭;
4.2 因此,如果消费者将产品用于正常道路交通,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不对上一条所述用途以外的用途造成的物品和/或人员损坏负责。

5. 价格和付款方式
5.1 消费者可以按以下方式支付产品价款:
a) 通过贝宝;
b) 通过银行转账至银行机构:
里维埃拉银行
代理机构:卡萨莱圣安德里亚酒店
IBAN IT37Y0899568110000000051244
对于来自国外的付款:
BIC-SWIFT 代码:ICRAITRRRN0(最后 0 为零)

注意:在转让原因中注明“购买单位车库”+“订单号”,该号码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您。
c) 通过信用卡。
5.2 表格中所示的产品购买价格和运费将在下订单时从消费者的活期账户中扣除。

6. 交货期限
6.1 单位将在收到相关付款后尽快寄出产品。如果单位无法在收到付款后 10(十)天内发送产品,单位将通知消费者,并在收到付款后 30(三十)天内通知消费者,说明预计的发货日期,并且客户将能够决定是否接受此发货日期或取消订单,获得已支付金额的退款。如果消费者决定取消订单,则放弃要求赔偿因延误造成的损失的权利;
6.2 如果延误超过 30 天,消费者将有权向单位指明遵守期限:如果单位未在指定的新期限内遵守,消费者将有权终止合同、要求退款除了所支付的金额外,最高可达所购产品价值 10% 的赔偿。

7. 撤销权
7.1 在产品发货之前,消费者有权在订单之日起 14(十四)天内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取消订单,从而行使撤销权,且不受任何处罚;
7.2 产品发货后,消费者有权行使撤回权,并在收到产品之日起 14(十四)个工作日内通过回执挂号信(以下简称“回执”)通知撤回。 “通讯”)。还可在同一截止日期内通过电报、传真和/或电子邮件发送通讯,前提是在接下来的 48(四十八)小时内通过挂号信确认收悉;
7.3 通讯必须包含:
到。退出合同的意愿;
b.识别订单所需的数据;
C。您打算行使撤销权的产品的指示;
7.4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视为消费者正确行使了撤销权:
到。通信已按照第 7.2 条规定的条款传送给单位;
b.通信包含第 7.3 条中提到的数据;
C。产品未被改动和/或损坏。如果由于对产品进行非正常运作所需的处理而导致产品价值下降,单位将扣除第 7.5 条信函中提到的补偿。 b) 按比例进行”;
d.产品以原包装退回;
和。产品将在消费者收到产品之日起 15(十五)天内一次性发送至单位。单位保留不接受同一订单中不同时间退货和发货的商品的权利;
7.5 一旦根据第 7.4 条信函收到产品。 e) 如果已根据第 7.4 条有效行使退出权,单位将:
到。通过电子邮件向消费者发送收到退回产品的通知;
b.自单位得知消费者行使撤销权之日起 30(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退还作为价款支付的款项;
7.6 根据第 7.5 条信函的规定,记入或退回款项的实际时间。 b) 因所使用的信用卡/借记卡而异,因此与此记入相关的任何延误均不能归咎于单位。无论如何,贷方的起息日将与借方的起息日相同,因此,消费者不会遭受任何银行利息损失。上述退款将由单位退还给付款人,即使该人不是表格中指定的产品接收人;
7.7 消费者根据第 7.2 - 7.5 条行使撤销权所需支付的唯一费用是将产品退回单位的直接费用;
7.8 如果消费者未按照第7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单位将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电子邮件与单位沟通,自费退回所购买的产品;如果消费者不感兴趣,单位保留扣留产品和相应金额用于购买产品的权利。

8. 包装
8.1 产品将由单位根据产品性质所建议的普通技术和护理进行包装和准备装运,并提供正常运输条件所需的保护;
8.2 任何特殊包装或附加服务必须由消费者明确要求,相关费用将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9. 产品交付和责任限制
9.1 产品的交付被视为“工厂交货”(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CCI - 单位总部和工厂),通过单位选择的承运人进行,费用和运输由消费者承担,如表格中所示;
9.2 产品将由单位按照消费者在表格中指定的地址交付给消费者。产品发货后,将向消费者发送一封电子邮件。
9.3 如果在指定地点送货时消费者不在场,我们将发出通知,随后消费者有责任尽快联系承运商以商定送货方式;
9.4 对于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或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任何损害、延迟或遗漏交付,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如何,单位对延迟交货的责任不能超过消费者承担的运输费用
9.5 单位不对第 2.2 条信函中指定的主体所销售的服务或产品负责,且本一般条件不适用于该等行为。 b) 或单位网站的相同主体和用户之间的任何合同或合同外关系;

10. 保修 – 缺陷和差异报告
10.1 单位向消费者保证产品将符合订单中指定的技术规格,因此不存在缺陷和差异;
10.2 不考虑与产品工艺兼容的小缺陷和差异,例如但不限于钻孔接头的不准确性,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影响功能和/或外观和/或产品图片;
10.3 除非订单确认中另有规定,单位保证在法律保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产品。
10.4 正常磨损的产品部件以及所提供的任何消耗品不在保修范围内;
10.5 在下列情况下,本条款中提及的保证将立即失效:
这。篡改、拆卸、不良或不正确使用、不良或不正确维护和/或存储产品、未遵守通过随产品提供的视频提供的组装手册中指示的要求;
二.使用非单位提供的产品备件;
三.消费者拖欠单位款项;
10.6 消费者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检查所购买的产品,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通过传真向单位报告任何缺陷和/或差异,并随后通过带有回执的挂号信进行确认,不得晚于 2(两)自收到产品起,或在存在隐藏缺陷的情况下,自发现缺陷起几个月。据了解,任何投诉或争议并不赋予消费者暂停或以其他方式延迟付款的权利;
10.7 只有在单位确定并确定缺陷和/或不合格的存在并通过电子邮件向消费者发送信息后,产品才会被认定为实际有缺陷和/或不合格;
10.8 除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在任何情况下,单位均无需对产品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直接或间接损害进行赔偿。

11. 保修期内的更换和维修
11.1 根据消费者的选择,保证提供:
这。维修被认为有缺陷和/或损坏的产品,或者,
二.如果无法修复,则更换被认为有缺陷和/或损坏的产品,或者,
三.根据缺陷和/或缺陷的比例降低产品价格;
11.2 单位不承担第 11.1 条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或服务;
11.3 被更换的产品必须在收到上述第 10.7 条中提到的通信后 7(七)天内退回给单位,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可自行决定进行更换,并授权消费者不退回产品。

12. 责任排除
12.1 对于由于产品的不正确使用和/或组装、维护不当或维修而可能直接或间接对消费者或第三方/物品/动物造成的任何损害,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未经授权的技术人员进行。
12.2 对于在产品装载、卸载、组装或安装过程中对消费者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伤害或损害,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 消费者明确免除单位根据第 12.1 和 12.2 条承担的任何责任,并承诺使其完全免受损害并获得赔偿;
12.4 单位不对第 2.2 条信函中提及的主体提供的服务或产品负责。 b) 或单位网站的相同主体和用户之间的任何合同或合同外关系。

13. 消费者义务
13.1 消费者意识到与产品、专有技术、单位技术和商业信息相关的信息的重要性和显着的工业和商业价值,例如但不限于:图纸、招股说明书、文件、直接或间接拥有或了解的公式、目录、用户手册、常见问题、产品代码、价目表和信件(以下简称“信息”),承诺不披露和不使用此类信息,即使在合同结束;
13.2 考虑到前述第 13.1 条的规定,消费者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复制、披露或使用信息,以进行或已经开展与单位竞争的活动,甚至是潜在的竞争活动。 (甚至在合同结束后)直接或间接地、代表其自身、通过和/或代表第三方;
13.3 访问信息不会赋予消费者任何权利,因此排除通过许可或其他所有权方式转让信息权利的情况。

14. 不可抗力
14.1 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履行其义务之一的,单位不承担责任。例如,以下情况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内乱、火灾、洪水、电力和动力中断、罢工和严重供应困难;
14.2 如果不可抗力原因持续超过六(六)个月,双方均有权终止合同。

15. 适用法律
15.1 本合同和本一般条件受意大利法律管辖并根据意大利法律进行解释。

16. 通讯
16.1 根据合同或一般条件要求或强加的任何沟通均被视为有效执行:
• 每单位:消费者在订单中指定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 对于消费者:位于以下单位地址:47832- San Clemente (RN), Via Annibolina n。 19;传真:+39 0541 980625;电子邮件:info@unitgarage.com。

17. 语言
17.1 这些一般条件以意大利语和英语制定。如有分歧,以意大利语文本为准。

18. 主管法院
18.1 对于因本一般条件或合同/采购订单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情况引起的所有争议,包括与其有效性、效力、解释、执行和解决有关的争议,在不影响现行强制性法规的情况下消费者有自己住所的国家,里米尼的司法机关将具有专属管辖权。

19. 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信息
19.1 就意大利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立法而言,Unit 告知消费者与 Unit 建立关系的法人实体相关的个人数据(个人、身份、财务和经济)以及自然人的个人数据。出于行政会计目的,收集、记录、重新排列、存储和处理他们所扮演的人员。这些目的尤其涉及以下活动: 订单和发票的管理;任何合同的规定(包括单位向消费者提供信用保险的合同以及此类信用转让的合同);供应商管理;履行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上述数据可能会根据获取和收集这些数据的目的传达给第三方。
19.2 根据上述立法,上述内容作为信息有效,并且消费者声明,出于所有法律目的,同意单位处理上述数据。消费者还声明完全了解艺术文本。 2003 年 6 月 30 日第 196 号立法令第 13 条也出现在单位网站上,地址为“隐私政策”,涉及“相关方的权利”。

根据条款并为了条款的目的。根据《民法典》第 1341 条和第 1342 条,消费者声明已明确阅读并接受以下条款:
第 3 条):“合同的订立”(第 3.4 – 3.5 – 3.6 条);
第 4 条):“产品特性”(第 4.2 条);
第 5 条):“价格和付款方式”(第 5.2 条);
第 6 条):“交货期限”(第 6.1-6.2-6.3-6.5-6.6 条);
第 7 条):“撤销权”(第 7.4 – 7.5 – 7.6 – 7.7 – 7.8 条);
第 9 条):“产品交付和责任限制”(第 9.1 – 9.3 – 9.4 – 9.5 条)
第 10 条):“保修 – 报告缺陷和不合格情况”(第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条);
第 11 条):“保修期内的更换和维修”(第 11.1 – 11.2 – 11.3 条);
第 12 条):责任排除(第 12.1 – 12.2 – 12.3 – 12.4 条);
第 13 条)“消费者义务”(第 13.1 – 13.2 – 13.3 条);
第 14 条)“不可抗力”(第 14.1 – 14.2 条)
艺术。 15):“适用法律”;
第 17 条):“语言”;
第 18 条):“主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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